关于新政采招[2011] 02号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了你公司对新蔡县规划展览馆水源热泵中央空调采购与安装项目的投诉,经专家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它投诉相关人
投诉人: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6号院1号楼5栋
被投诉人:新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地址:106国道南段
二、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
三、调查事实与处理决定
接到投诉后,我们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书面给予了回复,调阅了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记录,组织了及法律及专家论证,认定基本属实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所投诉的问题,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废标理由均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表述不一致的或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及纠正。
3.关于投诉方所提到的事实依据,我们认为新政采招[2011]02号第10页第7.2条规定,也没有说投标文件如果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和资料的废标。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二○一一年四月一十二日
二○一一年四月一十二日